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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

时间:2025-08-26 07:17:53 点击:209

作者:张凯律师|发布时间:2025‑01‑10|最后更新:2025‑08‑26

一、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号:(2019)京民申9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发布层级:最高人民法院第179号指导案例(具备全国同案参照效力)

关键词:确认劳动关系、合作经营、书面劳动合同、人格从属性、用工规避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约定林氏兄弟公司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聂美兰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待项目启动后双方共同设立公司,聂美兰可享有管理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前,聂美兰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实际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包括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聂美兰发放基本工资10000元。聂美兰请假需经批准,出勤天数影响工资实发数额。2017年5月,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驳回全部请求。聂美兰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0万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法院维持劳动关系认定,但改判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功能,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林氏兄弟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1.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如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9号指导案例,对“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从“聘任”一词的雇佣含义、固定工资报酬方式、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人格从属性)等角度,穿透合同名称审查实质关系。该案例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以合作、承揽、劳务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名称规避法定用工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二、专业律师解读

在用工纠纷中,企业用“合作协议、项目协议、合伙协议、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义务,是目前最常见的用工套路。很多劳动者入职时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合作经营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被公司口头告知“属于合作、不属于员工”,无社保、无加班费、无补偿金,随时被单方面终止合作。

大量当事人因此陷入误区:认为自己签了合作协议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被辞退、被拖欠工资、被随意解约只能自认吃亏。结合最高法179号指导案例及本地仲裁、法院裁判尺度,法院、仲裁委审理此类案件,全部采用「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不会只看协议标题,而是审查真实用工状态。

三、最高法判例直接推翻“合作免责”套路

1、不管协议叫什么名字,实质有人格从属性,就是劳动关系

判断标准不是合同标题,而是是否存在管理关系:需要考勤、需要请假审批、受公司制度约束、按月固定发薪、岗位固定、工作内容固定。满足以上特征,即便签署合作协议、劳务协议,依然可以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2、含有劳动核心条款的合作协议,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合作协议就可以否认用工关系。本判例明确:只要书面协议里具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履职方式等核心要素,具备劳动合同实质效力,法院会据实认定协议效力。

3、企业不能通过改名合同方式,恶意规避用工责任

这是该指导案例最大的价值:穿透企业“包装式用工”,杜绝企业利用信息差、用工优势,通过合作、外包、劳务等名义剥夺劳动者社保、补偿、赔偿等法定权益。

四、你的情况是否属于「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

只要你符合下面任意多条,均可争取确认劳动关系、追讨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社保补缴:

  • 签的是合作协议、项目协议、劳务协议,没有劳动合同

  • 工作地点固定、岗位固定、接受公司管理、服从排班考勤

  • 按月固定发放工资,不是按项目收益、利润分成结算

  • 需要请假、服从管理、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 公司单方面随时终止“合作关系”,你无自主经营权

  • 从事的是公司主营业务,不是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此类案件当事人最容易踩的误区(败诉核心原因)

  • 误以为签了合作协议=不是员工,直接放弃维权

  • 证据留存不足,没有工资流水、考勤、请假记录、工作记录

  • 仲裁阶段思路错误,只谈合同名称、不谈实质从属关系

  • 错过维权时效、自行答辩不当导致一审败诉

  • 被企业话术误导,低价私了、签署放弃追责协议

六、诚钧律师团队张凯律师处理同类案件的优势

张凯律师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用工规避纠纷,熟悉仲裁委、法院的裁判口径。很多看似合作、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通过证据梳理、法律逻辑论证、引用案例,均可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帮助当事人追回工资、违法解除赔偿、社保权益、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

如果你目前遭遇:签合作协议被随意辞退、被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被认定劳务关系无法进行工伤维权,可免费咨询。结合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帮你精准判断是否属于隐蔽用工、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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